2007年1月22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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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款汇给外地当事人
通讯员 李佳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

  本报讯 在宁波镇海区法院申请执行的当事人,如果跑法院不方便,可让法院把执行款汇给你。据悉,该院新近出台的“给申请执行人汇执行款”便民措施,源自一封感谢信。
  1月7日,镇海法院执行庭的王成国法官收到一封从广东江门市寄来的信。寄信人是申请执行人陈国伟,他感谢王法官为他执结了这笔拖欠多年的货款,同时在信中说,从广东到宁波路途遥远,而自己患有高血压、糖尿病等疾病,不方便出远门,希望法院能将执行款汇到广东去。
  看完信,王成国犯了难:申领执行款需要履行一系列的手续,自然人都是本人到法院领取的,汇款的做法没有过先例,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。
  考虑到陈国伟的特殊情况,王成国向执行局领导作了汇报。执行局经集体讨论,最终出台了一项新措施:对于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在宁波市的自然人申请人提出申请,并提供详细汇款地址或者银行账号的,案件承办人员在核实后,报执行局长审批支付,通过邮局汇款或银行电汇,把执行款汇到当事人指定的地点或账号。
  日前,王成国法官将1.6万元执行款电汇给了远在广东的陈国伟。到记者采访时,另已有数十名申请当事人也收到了镇海法院汇给他们的执行款。